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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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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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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認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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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熱線: |
021-63515828 |
021-63515800 |
0773-3842910 |
0773-3852196 |
0773-382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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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詳細技術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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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安全數據表
歐盟指令2001/58
產品名稱:SURFACE 95
產品號碼:AB28610-3-230902
產品用途:清潔劑 - 精密工業用
-高效型清潔液.含有亮光劑,可長時間保持光亮
-讓處理過的表面看起來干凈如新
-不含水份。具有抗靜電特性.
-與大多數塑料制品及涂料兼容(使用前請先測試)。
-可去除塑料及金屬表面之油脂、臟污及漬痕。
-具有反靜電效果,防止灰塵附著。無毒性、無腐蝕
性、不傷害塑料、橡膠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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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僅供消費者參考:
有關成分之化學結構與數據 |
危險物質成分 |
CAS號碼 |
歐洲既有化學物質一覽表號碼 |
w/w % |
符號 |
危險性說明(警語) |
單甲基醚丙二醇 |
107-98-2 |
203-539-1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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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氧化碳 |
124-38-9 |
204-696-9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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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2-醇 |
64742-47-8 |
265-149-8 |
10-30 |
Xn |
65-66 |
氫化輕基礎油(石油) |
67-63-0 |
200-661-7 |
<20 |
F, Xi |
11-36-67 |
氫化輕石腦油(石油) |
64742-49-0 |
265-151-9 |
30-60 |
F, Xn, N |
11-38-51/53-65-67 |
危險性物質說明 |
健康與安全 |
R11:容易燃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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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8:對皮膚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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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7:此氣體可能令人想睡或頭暈 |
環保方面 |
R51/53:對水生生物而言具毒性,在水生生物環境中可能會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其它危險性 |
已加壓之容器:避免接觸日光及50度以上之溫度。 |
注 |
一般于市場上販售充、填于噴霧罐內之產品不適合歸類為有礙呼吸之危險產品(R65)。(歐盟指令67/548號附錄六第9.4條) |
急救措施 |
一般建議 |
需遵守一般處理化學品的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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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癥狀發生應即就醫。 |
眼睛接觸 |
如有異物進入眼睛,請以大量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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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就醫。 |
皮膚接觸 |
如沾到衣服請立即脫下,并以大量清水浸泡沾到本產品的皮膚,然后再用肥皂和清水沖洗。請就醫。 |
吸入之時 |
多呼吸新鮮空氣,注意保暖并多休息。如有不適,請即就醫。 |
誤食之時 |
誤食的可能性極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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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意外吞食,請勿催吐,因為可能會吸入肺部。如懷疑吸入,應立即就醫。 |
滅火措施 |
閃火點 |
<0度(采用特氏閉杯式閃火點分析儀) |
滅火方式 |
噴灑水、泡沫、化學干粉或二氧化碳 |
滅火常規 |
灑水使易燃容器保持冷卻 |
異常暴露時之危險性 |
噴霧罐如置于50℃以上高溫時可能會爆炸 |
避免發生意外事件之方法 |
個人防范措施 |
關閉所有的起火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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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通風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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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戴合適的安全服及安全手套 |
環境保護措施 |
不可倒入公共下水道或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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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污染物進入排水系統或河道,請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
清潔方式 |
如有易燃性物品溢出時,以不易燃燒之惰性材料清除 |
處理與貯存 |
處理方法 |
只可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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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高溫易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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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噴灑在明火或熾熱的物體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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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已使用過,仍不可刺穿或燃燒噴霧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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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準備洗眼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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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吸入噴霧罐內之氣體或煙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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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接觸皮膚及眼睛 |
保存方法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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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于陰涼干燥且通風良好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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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置于兒童伸手可及之處 |
保存方法與個人保護措施 |
保存方法 |
確保通風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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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高溫易燃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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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預防靜電發生之措施 |
個人保護措施 |
處理此物品時應采取避免觸及皮膚及眼睛的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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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在通風良好之處使用 |
吸入 |
如果使用環境通風不良,請穿戴適當的呼吸設備。(呼吸設備的過濾材料必須是AX型) |
手部與皮膚 |
戴上適當的保護手套(nitrile制成之手套) |
眼睛 |
戴上安全護目鏡 |
物理與化學性質 |
外觀,物理狀態 |
二氧化碳推進之液體 |
顏色 |
無色 |
氣味 |
特有之氣味 |
溶點/范圍: |
<- 20℃ |
相對密度 |
0.76 (在20℃時,水=1) |
pH值 |
不適用 |
在水中之溶解性: |
部分可溶于水 |
閃火點 |
<0℃(采用特氏閉杯式閃火點分析儀) |
自動點火 |
>200℃ |
穩定性與活潑性 |
應避免之狀況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而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 |
應避免接觸之材質 |
高濃度之氧化劑 |
危險成分 |
CO、CO2 |
有毒成分資料 |
吸入 |
如果吸入過多的溶劑氣體可能會引起嘔吐、頭痛及頭暈等現象 |
誤食 |
誤食的可能性極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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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吐誤食之物體時很可能會吸入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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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劑可能會引起化學性肺炎 |
皮膚接觸 |
對皮膚有刺激性(R38) |
生態資料 |
其它不良結果 |
R51/53:對水生生物而言具毒性,在水生生物的環境中可能會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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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倒入公共下水道或河道 |
廢棄物處理規定 |
產品 |
不可倒入排水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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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材料及其容器必須以安全之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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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棄時需遵照地方、州或國家之廢棄物處理規定處理 |
運輸規定 |
聯合國編號 |
1950 |
道路/鐵路運輸-藥物不良反應/必須報告之傳染病 |
1950噴霧劑類別:2.5, F |
海運-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 |
1950 噴霧劑,數量限制類:2 |
空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國際民航組織之規定 |
1950
噴霧劑,易燃類:2.1,標簽:RFG |
包裝規定(液體) |
LQ Y203 |
客運班機 |
203 |
貨運班機 |
203 |
法規資料 |
警告符號 |
F, Xi, N |
警語 |
R11:易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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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8:對皮膚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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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1/53:對水生生物而言具毒性,在水生生物環境中可能會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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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7:此氣體可能令人想睡或頭暈 |
安全通知 |
S2: 置于兒童伸手可及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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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6:遠離火源 - 禁止吸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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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3:不可吸入此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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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5:此材料及其盒子必須用安全的方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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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1:僅可在通風良好之處使用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而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即使用罄,仍不可刺穿或燃燒噴霧罐。切勿噴灑在明火或熾熱之物體上。如通風不良,可能會產生爆炸性的混合物。 |
注:一般充填于噴霧罐內而于市場上販售之產品不適合歸類為有礙呼吸之危險產品(R65)。(歐盟指令67/548號附錄六第9.4條) |
其它數據 |
貯藏、處理及使用此產品時必須根據良好的工業安全與衛生實務,且需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
此處所載之資料僅系根據我們目前所知情況從安全之觀點說明本公司之產品,并非保證某一特性。
除非為研究、調查等正當目的以及為討論健康、安全及環保等問題之外,如未獲得CRC之書面許可,不可以任何方法復制本文件內任何部分之內容。 |
警語之說明 |
R10:可能會燃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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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易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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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6:對眼睛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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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8:對皮膚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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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1/53:對水生物而言具毒性,在水生物環境中可能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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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極易燃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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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5:有礙呼吸類產品:如吞入會造成肺部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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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6:連續暴露于此物質之下可能導致皮膚干燥或龜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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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7:此氣體可能令人想睡或頭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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