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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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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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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認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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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熱線: |
021-6351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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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382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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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詳細技術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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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安全數據表
歐盟指令2001/58
產品名稱:FLUID 101
產品號碼:AB27800-3-170303
產品用途:清潔劑 - 精密工業用
Fluid101是一種具有極佳毛細管作用及優良防水性質之溶液,可用來迅速干燥對濕氣敏感之零件。譬如,在生產過程中可用來清除水性加工液體所造成的腐蝕性殘余物。在維修與服務業,此產品則被用來修復水分對機械與電力設備所造成的損害。對于設備修復極有幫助。
Fluid
101的噴霧非常的薄且不油膩。因此Fluid
101甚至也非常適合在生產作業中用作為短期性防腐蝕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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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僅供消費者參考:
有關成分之化學結構與數據 |
危險物質成分 |
CAS號碼 |
歐洲既有化學物質一覽表號碼 |
w/w % |
符號 |
危險性說明(警語) |
二氧化碳 |
124-38-9 |
204-696-9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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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氧丙-2-醇 |
5131-66-8 |
225-878-4 |
5-10 |
Xi |
36/38 |
氫化重石腦油(石油) |
64742-48-9 |
265-150-3 |
60-100 |
Xi |
10-65-66 |
鋇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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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i |
20/22 |
危險性物質說明 |
健康與安全 |
R10:可能會燃燒 |
其它危險性 |
已加壓之容器:避免接觸日光及50度以上之溫度。 |
注 |
一般于市場上販售充、填于噴霧罐內之產品不適合歸類為有礙呼吸之危險產品(R65)。(歐盟指令67/548號附錄六第9.4條) |
急救措施 |
一般建議 |
如有任何癥狀發生應即就醫。 |
眼睛接觸 |
如有異物進入眼睛,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 |
皮膚接觸 |
用肥皂和清水沖洗。 |
吸入之時 |
多呼吸新鮮空氣,注意保暖并多休息。 |
誤食之時 |
誤食的可能性極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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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意外吞食,請勿催吐,因為可能會吸入肺部。如懷疑吸入,應立即就醫。 |
滅火措施 |
閃火點 |
41℃(采用特氏閉杯式閃火點分析儀) |
滅火方式 |
噴灑水、泡沫、化學干粉或二氧化碳 |
滅火常規 |
灑水使易燃容器保持冷卻 |
異常暴露時之危險性 |
噴霧罐如置于50℃以上高溫時可能會爆炸 |
避免發生意外事件之方法 |
個人防范措施 |
關閉所有的起火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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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通風良好 |
環境保護措施 |
不可倒入公共下水道或河道 |
清潔方式 |
如有易燃性物品溢出時,以不易燃燒之惰性材料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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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此區域之空氣流通。 |
處理與貯存 |
處理方法 |
只可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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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此產品時必須采取防范措施,以免接觸到皮膚及眼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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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噴灑在明火或熾熱的物體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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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已使用過,仍不可刺穿或燃燒噴霧罐 |
保存方法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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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于陰涼干燥且通風良好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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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置于兒童伸手可及之處 |
保存方法與個人保護措施 |
保存方法 |
確保通風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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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高溫易燃之處 |
個人保護措施 |
僅可在通風良好之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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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此物品時應采取避免觸及皮膚及眼睛的預防措施 |
物理與化學性質 |
外觀,物理狀態 |
二氧化碳推進之液體 |
顏色 |
琥珀色 |
氣味 |
溶劑 |
相對密度 |
0.78 (在20℃時) |
pH值 |
不適用 |
在水中之溶解性 |
部分可溶于水 |
閃火點 |
41℃(采用特氏閉杯式閃火點分析儀) |
自動點火 |
200℃ |
穩定性與活潑性 |
應避免之狀況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而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 |
應避免接觸之材質 |
高濃度之氧化劑 |
危險成分 |
CO、CO2 |
有毒成分資料 |
吸入 |
如果吸入過多的溶劑氣體可能會引起嘔吐、頭痛及頭暈等現象 |
誤食 |
誤食的可能性極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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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吐誤食之物體時很可能會吸入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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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劑可能會引起化學性肺炎。 |
皮膚接觸 |
長期皮膚接觸會導致皮膚干燥,引起過敏,有時甚至會造成皮膚炎。 |
眼睛接觸 |
對眼睛略具刺激性 |
廢棄物處理規定 |
產品 |
不可倒入排水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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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棄時需遵照地方、州或國家之廢棄物處理規定處理 |
運輸規定 |
聯合國編號 |
1950 |
道路/鐵路運輸-藥物不良反應/必須報告之傳染病 |
1950噴霧劑類別:2.5, F |
海運-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 |
1950 噴霧劑,數量限制類:2 |
空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國際民航組織之規定 |
1950
噴霧劑,易燃類:2.1,標簽:RFG |
包裝規定(液體) |
LQ Y203 |
客運班機 |
203 |
貨運班機 |
203 |
法規資料 |
警告符號 |
F, Xi, N |
警語 |
R10:可能會燃燒 |
安全通知 |
S2: 置于兒童伸手可及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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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6:遠離火源 - 禁止吸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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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3:不可吸入此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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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1:僅可在通風良好之處使用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而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即使用罄,仍不可刺穿或燃燒噴霧罐。切勿噴灑在明火或熾熱之物體上。如通風不良,可能會產生爆炸性的混合物。 |
注:一般充填于噴霧罐內而于市場上販售之產品不適合歸類為有礙呼吸之危險產品(R65)。(歐盟指令67/548號附錄六第9.4條) |
其它數據 |
貯藏、處理及使用此產品時必須根據良好的工業安全與衛生實務,且需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
此處所載之資料僅系根據我們目前所知情況從安全之觀點說明本公司之產品,并非保證某一特性。
除非為研究、調查等正當目的以及為討論健康、安全及環保等問題之外,如未獲得CRC之書面許可,不可以任何方法復制本文件內任何部分之內容。 |
警語之說明 |
R10:可能會燃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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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0/22:吸入及吞入對身體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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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6/38:對眼睛及皮膚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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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5:有礙呼吸類產品:如吞入會造成肺部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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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6:連續暴露于此物質之下可能導致皮膚干燥或龜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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