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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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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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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認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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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熱線: |
021-63515828 |
021-63515800 |
0773-3842910 |
0773-3852196 |
0773-382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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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詳細技術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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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安全數據表
歐盟指令2001/58
產品名稱:KONTAKT PCC
產品號碼:AB28400-3-180902
產品用途:清潔劑 - 精密工業用
Kontakt
PCC中之溶劑混合物系特別為電子業所使用的焊藥而設計的。為熔化黃銅焊接作業中燒成的大量殘余物,此噴霧罐裝配了一個特制的刷型噴頭。
Kontakt
PCC對于其它類似樹脂的污染物及油污殘余物亦有很強的清潔作用,因此它也很適合用來清潔精密設計的小零件以及處理焊接點。因為它在干燥之后非常干凈,幾乎不會留下任何殘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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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僅供消費者參考:
有關成分之化學結構與數據 |
危險物質成分 |
CAS號碼 |
歐洲既有化學物質一覽表號碼 |
w/w % |
符號 |
危險性說明(警語) |
二甲氧基甲烷 |
10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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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F |
11 |
二氧化碳 |
124-38-9 |
204-696-9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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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 |
64-17-5 |
200-578-6 |
10-30 |
F |
11 |
甲醇 |
67-57-1 |
200-659-6 |
0-1 |
F, T |
11-23/24/25-39/23/24/25 |
丙-2-醇 |
67-53-0 |
200-661-7 |
30-60 |
F, Xi |
11-36-67 |
石腦油溶劑(石油),氫化輕環烷類石油 |
92062-15-2 |
295-529-9 |
<25 |
F, Xn, N |
11-38-51/53-65-67 |
危險性物質說明 |
健康與安全 |
R11:容易燃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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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6/38:對眼睛及皮膚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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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7:此氣體可能令人想睡或頭暈 |
環境 |
R52/53:對水生物而言具毒性,在水生物環境中可能會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其它危險性 |
已加壓之容器:避免接觸日光及50度以上之溫度。 |
注 |
一般于市場上販售充、填于噴霧罐內之產品不適合歸類為有礙呼吸之危險產品(R65)。(歐盟指令67/548號附錄六第9.4條) |
急救措施 |
一般建議 |
需遵守一般處理化學品的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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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癥狀發生應即就醫。 |
眼睛接觸 |
如有異物進入眼睛,請以大量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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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就醫。 |
皮膚接觸 |
請以肥皂和清水沖洗。 |
吸入之時 |
多呼吸新鮮空氣,注意保暖并多休息。如有不適,請即就醫。 |
誤食之時 |
誤食的可能性極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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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意外吞食,請勿催吐,應立即就醫。 |
滅火措施 |
閃火點 |
<0度(采用特氏閉杯式閃火點分析儀) |
滅火方式 |
噴灑水、泡沫、化學干粉或二氧化碳 |
滅火常規 |
灑水使易燃容器保持冷卻 |
異常暴露時之危險性 |
噴霧罐如置于50℃以上高溫時可能會爆炸 |
避免發生意外事件之方法 |
個人防范措施 |
關閉所有的起火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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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通風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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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戴合適的安全服及安全手套。 |
環境保護措施 |
不可倒入公共下水道或河道 |
清潔方式 |
如有易燃性物品溢出時,以不易燃燒之惰性材料清除 |
處理與貯存 |
處理方法 |
只可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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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高溫易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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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噴灑在明火或熾熱的物體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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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已使用過,仍不可刺穿或燃燒噴霧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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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準備洗眼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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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吸入噴霧罐內之氣體或煙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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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接觸皮膚及眼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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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準備洗眼器 |
保存方法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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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于陰涼干燥且通風良好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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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置于兒童伸手可及之處 |
保存方法與個人保護措施 |
保存方法 |
確保通風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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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高溫易燃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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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預防靜電發生之措施 |
個人保護措施 |
處理此物品時應采取避免觸及皮膚及眼睛的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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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在通風良好之處使用 |
吸入 |
如果使用環境通風不良,請穿戴適當的呼吸設備。(呼吸設備的過濾材料必須是AX型) |
手部與皮膚 |
戴上適當的保護手套(nitrile制成之手套) |
物理與化學性質 |
外觀,物理狀態 |
二氧化碳推動之液體 |
顏色 |
無色 |
氣味 |
溶劑 |
溶點/范圍: |
<- 20℃ |
相對密度 |
0.79 (在20℃時,水=1) |
pH值 |
不適用 |
在水中之溶解性 |
部分可溶于水 |
閃火點 |
<0℃(采用特氏閉杯式閃火點分析儀) |
自動點火 |
>200℃ |
穩定性與活潑性 |
應避免之狀況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而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必須遠離高溫及火源 |
應避免接觸之材質 |
高濃度之氧化劑 |
危險成分 |
CO、CO2 |
有毒成分資料 |
吸入 |
如果吸入過多的溶劑氣體可能會引起嘔吐、頭痛及頭暈等現象 |
眼睛接觸 |
對眼睛有刺激性(R36) |
生態資料 |
其它不良結果 |
R52/53:對水生物而言有害,在水生物環境中可能會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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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倒入公共下水道或河道 |
廢棄物處理規定 |
產品 |
不可倒入排水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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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材料及其容器必須以安全之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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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棄時需遵照地方、州或國家之廢棄物處理規定處理 |
運輸規定 |
聯合國編號 |
1950 |
道路/鐵路運輸-藥物不良反應/必須報告之傳染病 |
1950噴霧劑類別:2.5, F |
海運-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 |
1950 噴霧劑,數量限制類:2 |
空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國際民航組織之規定 |
1950
噴霧劑,易燃類:2.1,標簽:RFG |
包裝規定(液體) |
LQ Y203 |
客運班機 |
203 |
貨運班機 |
203 |
法規資料 |
警告符號 |
F, Xi |
警語 |
R11:易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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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6/38:對眼睛及皮膚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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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2/53:對水生物有害,在水生物環境中可能會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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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7:此氣體可能令人想睡或頭暈 |
安全通知 |
S2: 置于兒童伸手可及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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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6:遠離火源 - 禁止吸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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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3:不可吸入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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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5:此材料及其盒子必須以安全方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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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1:僅可在通風良好之處使用 |
加壓容器:必須遠離陽光,而且不可暴露于50℃以上之高溫下。即使用罄,仍不可刺穿或燃燒噴霧罐。切勿噴灑在明火或熾熱之物體上。如通風不良,可能會產生爆炸性的混合物。 |
注:一般充填于噴霧罐內而于市場上販售之產品不適合歸類為有礙呼吸之危險產品(R65)。(歐盟指令67/548號附錄六第9.4條) |
其它數據 |
貯藏、處理及使用此產品時必須根據良好的工業安全與衛生實務,且需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
此處所載之資料僅系根據我們目前所知情況從安全之觀點說明本公司之產品,并非保證某一特性。
除非為研究、調查等正當目的以及為討論健康、安全及環保等問題之外,如未獲得CRC之書面許可,不可以任何方法復制本文件內任何部分之內容。 |
警語之說明 |
R11:易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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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3/24/25:具毒性,請勿吸入、接觸皮膚或吞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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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6:對眼睛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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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8:對皮膚具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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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9/R23/24/25:非常危險,如果吸入、接觸皮膚、或吞入會造成嚴重且無法挽回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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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1/53:對水生物而言具毒性,在水生物環境中可能會引起長期不良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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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5:有礙呼吸類產品:如吞入可造成肺部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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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7:此氣體可能令人想睡或頭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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